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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会字〔1995〕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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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V/vbGGTRgg6QtBDsLKz0u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会字〔1995〕13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会字〔1995〕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2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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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财会字〔1995〕137号

各盟(市)财政处(局)、二连、满州里市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财会字[199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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