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海彦博金店加工业务是否享受减免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391号
乌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乌国税流字[1995]263号请示收悉。对于残疾人从事的金银首饰来料加工业务,不论是民政福利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按照(94)财税字第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能减免。对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