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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顺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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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顺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顺延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顺延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17日
我局税收征管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件将于201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由于新版检查证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采购、制作需要一定周期,经研究决定,将目前使用的征管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有效期限顺延至2011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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