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35
  • Tax100会员 33106
查看: 732|回复: 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5 10: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31日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有关精神,为保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需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单联定额发票,面额壹元,发票代码第8至11位为1206,票面加印24位防伪码,发票联规格为100mm×42mm,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票样以纸质为准),发票工本费为2元/本,50份/本。
二、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提供客运劳务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应开具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应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作为记账凭证。鉴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已经实行税控计价器管理,因此开具上述发票可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