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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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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以下简称“服务千元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服务千元版发票。原使用服务千元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其从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经领购的服务千元版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逾期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2012年2月29日前,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持已领未用的空白服务千元版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各主管地税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已领未用空白服务千元版发票做剪角缴销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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