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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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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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