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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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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09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7]3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5号

状态:失效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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