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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务院令[1993]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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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0609/t284900.html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务院令[1993]135号
文件名: 国务院 国务院令[1993]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发文日期: 1993-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5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
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
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税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
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
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7日内
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
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
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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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征收范围 │ 计税单位 │ 税率(税额)
────────────┼──────────┼─────┼───────
一、烟 │ │ │
1.甲类卷烟 │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 │ 45%
2.乙类卷烟 │ │ │ 40%
3.雪茄烟 │ │ │ 40%
4.烟丝 │ │ │ 30%
二、酒及酒精 │ │ │
1.粮食白酒 │ │ │ 25%
2.薯类白酒 │ │ │ 15%
3.黄酒 │ │ 吨 │ 240元
4.啤酒 │ │ 吨 │ 220元
5.其他酒 │ │ │ 10%
6.酒精 │ │ │ 5%
三、化妆品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 30%
四、护肤护发品 │ │ │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包括各种金、银、珠 │ │ 10%
│ 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 │
六、鞭炮、焰火 │ │ │ 15%
七、汽油 │ │ 升 │ 0.2元
八、柴油 │ │ 升 │ 0.1元
九、汽车轮胎 │ │ │ 10%
十、摩托车 │ │ │ 10%
十一、小汽车 │ │ │
1.小轿车 │ │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 │ │ 8%
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 │ │
(含2200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 │ │ 5%
—2200毫升的(1000 │ │ │
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 │ │ 3%
下的 │ │ │
2.越野车(四轮驱动)│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 │ │ 5%
上的(含2400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 │ │ 3%
下的 │ │ │
3.小客车(面包车) │ 22座以下 │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 │ 5%
上的(含2000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 │ 3%
下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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