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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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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0609/t28491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3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03号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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