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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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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0609/t284906.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4]9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财税[1994]91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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