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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104号 关于加强对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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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0410/t28499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7]10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104号 关于加强对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对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0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为加强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消费税的管理,市局已于1995年相继制发了沪国税流(1995)50号、55号文。但从近年来执行情况看,不少企业仍未按规定自行设置计税台帐,在计算抵扣税款上很不规范,往往容易造成提前抵扣或扣税不实等问题,从而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为此,市局决定设置统一格式的扣税台帐,即《外购应税消费品计算扣除消费税记录台帐》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记录台帐》(见附件)。各税务局接文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提供扣税台帐样张,要求各企业于今年9月份起统一按该扣税台帐要求作好登记并计算扣税。对今年8月底有外购应税消费品库存的企业,还应按规定从计算出未抵扣的消费税余额。凡今后发现有不按规定设置扣税台帐而任意计算扣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停止其抵扣税款,并责成企业及时纠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附一: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记录台帐(略)
附二:外购应税消费品计算扣除消费税记录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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