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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387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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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一〔1994〕387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387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87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87号
  全文有效
  1994-06-22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库存,属于1994年改征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再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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