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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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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0609/t284964.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20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0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80型等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自动档)、2002年6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手动档)、2002年1月20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80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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