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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68号 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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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0702/t28501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76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68号 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6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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