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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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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976d2e00a8&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74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8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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