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8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07]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