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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一〔1995〕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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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一〔1995〕112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一〔1995〕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5〕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5〕112号
  全文有效
  1995-04-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统81表”中“月初库存”、“购进”、“月末库存”栏,按“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的要求填写,即对实行“销价核算法”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按售价填写。原市局电传所发的《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表样及填表说明不再使用。
  二、“银统82表”中“购进情况”、“批发情况”的“金额”栏应按发票上实际价格进行填写。
  三、“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中第六条规定:“如有金摆件则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因金摆件不属于零售环节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将金摆件销售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在申报时必须另附金摆件销售情况的明细资料,在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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