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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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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1001/t28505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货[2010]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0]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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