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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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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1003/t28505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货[2010]2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0]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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