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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1〕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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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1101/t3056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1〕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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