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51
  • Tax100会员 33330
查看: 746|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2〕7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3 1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1209/t40007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2〕7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2〕7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2〕7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gt;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