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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4]4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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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1405/t40792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4]4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4]4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4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日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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