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7
  • Tax100会员 32535
查看: 631|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12 11: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b0c8a59002d&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2〕4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年04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