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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5]2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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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5]21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5]2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整改工作。
  整改工作是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的关健和重点,各单位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各单位的新税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整改工作。
  二、各单位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结合今年的税务大检查,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重点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交叉管户,税款混库问题,要坚决进行调库。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各单位应积极主动的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和移交工作,按时完成调库。
  2、对欠税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旧欠,防止新欠。特别是对那些长期拖欠税款的欠税户,要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及时报市局),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延期缓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市局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针对发现的问题,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市局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局可先根椐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报市局备案,俟市局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于1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局。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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