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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税局 2015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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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174e74001638b195f40481b&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2015年第37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税局 2015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年05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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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消费税 核定 白酒  发表于 2021-3-15 11:21
2015年第37号  发表于 2021-3-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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