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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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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1996〕042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6〕0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2-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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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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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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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42号
全文有效
1996-02-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要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印章及其各栏目的审核工作。发现疑点,首先要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查询。需函调的,按市局统一格式向有关海关发函。
二、各区(县)局按市局通知于每月10前领取国家税务总局传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软盘,并及时将数据读入计算机。
三、为加强对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各区、县局对出口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台帐,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登记、注销和抵扣工作。对事先未经主管退税税务部门批准登记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四、“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核对调查函”,由各区县局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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