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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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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1996〕104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6〕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6-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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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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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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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04号
全文有效
1996-06-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1995年11月30日以前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纺织产品,机电产品、丝绸产品,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贸出口企业1995年9月30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受理审核;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纺织产品,机电产品,丝绸产品的退税申报要优先办理审核,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及时报送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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