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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企[1997]1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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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企[1997]146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企[1997]1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1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146号
  全文有效
  1997-03-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陆续开展了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的认证、年检工作,并已成为每年的常规性工作,随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以及提高各区县局认证、年检工作效率及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市局特刻制了各区县局、各分局的“认证、年检专用章”现将“认证、年检专用章”的启用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1、市局、各区县局、各分局“认证年检专用章”从发文之日起启用。
  2、凡列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认证、年检专项工作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均需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经各区县局、各分局认证、年检合格者,在有关审批表中税务部门审核栏加盖此章;不合格者,须签注“不合格”字样并加盖此章。
  3、目前各区县局、各分局的“认证、年检专用章”只能用于第2条所规定的范围,各区县局、各分局不能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今后凡有新的认证年检内容市局将另文通知),更不能挪作他用,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加强专用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4、对认证、年检工作实施专用章后,市局在认证审批新办福利企业资格时,也同时启用市局“认证、年检专用章”。
  附件:印章模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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