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增值税、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增值税、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4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10日
1998年是新税制实施的第五年,1994年1月1口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所享受的出口免税、税负增加退税和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等政策行将结束,为切实做好对上述政策落实工作,贯彻市局1998年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狠抓管理出效益,狠抓检查出成果,确保1998年收入任务完成,市局定于今年3月-6月组织开展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专项检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局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涉外企业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区县局、开发区分局原则上应选择外商投资企业投产户的5%,对外分局不少于80户企业作为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其中:
(一)选择不少于1997年发生出口业务的老企业的20%作为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二)选择不少于1997年办理税负增加退税的企业的20%作为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三)选择部分存在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企业和1997年税负偏低企业作为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老企业出口行为是否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自行免税问题。
(二)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的老企业,按月据实划分进项税是否正确;按内外销收入比例逐月划分进项税,年终进行清算的,属于出口部分应负担的进项税是否已按要求结转销售成本。
(三)增负退税企业计算增负时,原工商统一税纳税环节、税目、税率判定是否正确。
(四)增负企业计算“实纳税款”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检查补税款不能予以退税。
(五)期初库存抵扣企业实际进行抵扣的期初挂帐税金基数与税务机关认定的基数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已按期进行抵扣,有无多抵、不抵、少抵的问题。
(六)有无其他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税务事项的问题。
三、检查时间:
(一)专项检查所属时间为1997年,如涉及以前年度,可以追出到1994年。
(二)检查开展时间1998年3月-6月。
四、检查要求:
(一)各局要充分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检查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计划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工作。特别应组织好稽查人员对老企业发生出口业务、税负增加退税和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所适用的政策文件的学习。
(二)各局在确定检查对象时,应充分运用案头资料对企业纳税指标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各局应结合专项检查深入开展对老企业出口、增负退税、期初库存抵扣的调查研究,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自身两方面进行总结。
(三)各局在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检查的同时,应加强自查,清理和整顿在执行老企业出口免税、税负增加退税和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等政策上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情况在专项检查总结中加以说明。
(四)各局应于3月20日以前将检查计划和《增值税、消费税专项检查企业基本情况表》报市局涉外处,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增值税、消费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市局涉外处。同时区县分局上报2-4个,对外分局上报8个专项检查案例,要求其内容涉及老企业出口免税和税负增加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