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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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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1998〕149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8〕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8-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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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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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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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49号
全文有效
1998-08-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对列入外经贸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出口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购买新疆棉的情况逐户进行清理,于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局。
清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列入外经贸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出口企业情况。
2.列入“名单”的出口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购买新疆棉的情况。
3.已购买新疆棉的出口企业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的情况。
4.已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的出口企业,应享受零税率的纺织品的报关出口和退税情况。
二、对1998年5月31日前购买新疆棉的出口企业尚未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的,督促出口企业于8月底前申领。
三、购买新疆棉的时间,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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