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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财驻京监字[1999]66号、京财税[1999]672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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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财驻京监字[1999]66号、京财税[1999]672号
文件名: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财驻京监字[1999]66号、京财税[1999]672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京监字[1999]66号、京财税[1999]672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京监字[1999]66号、京财税[1999]67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享受退税政策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退税业务与非退税业务分开核算
  1.宣传文化单位的电子出版物(含录音带、录像带、音像光盘等),文化艺术类(1、J类)书刊和大、中、小学生用习题集、练习册等出版物均不属于增值税退付范围。申请退付增值税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与应退税出版物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进行分开核算,并单独记帐;对文学艺术类书刊和大、中、小学生的习题集、练习册也须与应退税出版物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分开记帐。
  2.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对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须与兼营其他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分开核算。
  3.经营鲜肉、蛋、禽、一般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对上述应退税业务须与零售、熟制品、腌制品和贵重水产品等非退税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分开核算,单独记帐。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增值税退付手续。
  二、关于检查补税
  凡是财政、审计、税务等执法监督部门检查出的补缴税款,除因税收政策和征收方式变化补缴的税款外,一律不予退付。属税收政策和征收方式变化补缴的税款,须由税务部门出具正常补缴税款的证明。
  三、关于溢缴、少缴的税款
  1.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单位,超前预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付当期税款。直到该单位将预缴或多缴的税款抵扣完,出现正常缴纳税款后,才予办理退付手续。
  2.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单位少缴(扣除正常缓缴部分)的当期税款,一律视作退税单位的欠税行为,不予退付当期税款。直到退税单位足额缴齐税款后,才予办理退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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