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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9〕3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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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外〔1999〕307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9〕3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外〔1999〕3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外〔1999〕307号
  全文有效
  1999-06-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
  你局《关于清理小规模纳税人97、98年度出口业务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外[1998]469号)、《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属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于税务机关批准认定的次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报关出口的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因此,你局所辖北京富光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998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报关出口的货物,应自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北京鼎新信息系统开发有限公司1997年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其是否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报关出口的货物,均应自1998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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