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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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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db8b4500c0&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0〕42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年05月0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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