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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0〕20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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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d4aa6b00b6&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0〕20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0〕20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年11月2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200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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