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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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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d364d400b4&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年09月0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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