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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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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be96650091&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23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年04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3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移动通信业务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在资产整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鉴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和资产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中国通信产业快速发展和增加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改革、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账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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