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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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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8042258a6034d&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7〕2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7年02月1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7〕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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