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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财税〔2022〕16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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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1C++z3GCIjNcDinxUY/uk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22〕16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财税〔2022〕16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
内财税〔2022〕160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改革方向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局关于变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司)函〔2021〕28号),放开自治区部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定期检验、气瓶(含车载气瓶)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锅炉能效测试、安全阀校验等5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除上述明确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外,其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继续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2018〕1662号)执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关收费如变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自治区财政将相应取消原由财政负担相关支出预算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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