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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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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进〔2000〕438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全文有效
  2000-08-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样式见附件一),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样式见附件二),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样式见附件三)。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样式见附件四),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附件一:关于调查出口收汇核销单情况的函(略)
  附件二: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略)
  附件三:关于企业补办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略)
  附件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略)
  附件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局章印模(略)
  附件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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