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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京国税〔2000〕1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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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62号
  全文有效
  2000-09-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市邮储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有关工作。个别储蓄机构如在规定时间统一利息清单确有困难,可由分行书面写明情况,报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负责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适当时候,两部门将共同检查各储蓄机构的执行情况。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于2000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执行情况(附各行利息清单)书面报告市国家税务局。各金融部门也应同时将有关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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