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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0]207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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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207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207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组别认定的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免税期间,税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19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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