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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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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发[2002]48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2]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3-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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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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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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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4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2]12号文件规定,选择你局所辖10户出口企业进行口岸执法系统试点,请你局依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试点期间的各项工作。试点运行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2月27日,口岸系统海关数据测试范围为2002年1月1日起报关的出口业务。请你局于3月10日前完成前期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有关情况和测试结果以及下一步推广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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