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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6 1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开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开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开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继续有效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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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有效
  2021.12.2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决策部署,提升部门间信息交互质效,进一步优化社保征缴服务,自2022年1月1日起,重庆市税务局改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征收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社保费,税务与人社、医保部门之间统一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部门间数据交互。现就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原签订的扣款协议处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参保人原与属地区县社保(医保)部门、代办经办银行签订的代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或相同性质的申请表等)中有关社保(医保)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由属地同级区县税务部门继续履行,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由属地区县社保(医保)部门变更为属地同级税务部门。
  二、参保人如对原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变更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到当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或变更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或于2022年1月1日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变更或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
  三、参保人2021年12月30日前仍未申请解除或变更原签订扣款协议的,视为参保人同意本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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