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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督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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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督查工作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03-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督查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督查工作管理规定
  全文有效
  2003年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方针、政策,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重要工作部署,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地税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各级地税机关应承担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督查工作由地税各级机关办公室负责,是办公室的重要工作。督查工作开展状况,是衡量办公室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紧紧围绕地税工作中心和各时期工作重点开展工作。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效率唯先。
  (三)尊重和依靠各级地税机关各级职能部门,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
  (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馈落实和办理情况。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负责上级和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
  (四) 由我局负责办理的市政府实事、折子工程和市局折子工程办理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 凡列为督查的事项,均应按督查立项、拟办、分办、组织协调、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督查立项。督查部门要对上级和本级领导批示、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市局折子工程事项等进行督查立项,逐项登记督查单号、文件内容、领导批示意见、承办部门或负责人、应办结时间、办理结果等内容。
  (二)拟办分办。督查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拟办,填写“督查通知单”,注明督查单号、文件内容、领导批示意见、承办部门或负责人、应办结时间、办理结果反馈要求等,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承办。
  (三) 组织协调。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由督查部门进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主办和协办的责任,办理的政策、措施。必要时再请领导同志出面。由领导同志出面协调时,督查部门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贯彻落实。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
  (五) 督办检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督办形式进行及时的检查催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六) 审核评估。办结报告要简明扼要,讲清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督查部门对办结报告,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督查部门退回承办单位进行补办或重新办理。
  (七) 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督查部门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八) 情况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通过《地税督查》进行通报,以达到表彰先进、批评落后的目的,促进督查工作的开展。
  (九)整理归档。办结后的督查资料,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督查事项的时限要求: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领导批示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督办件按会议要求、领导批示规定时限办结。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凡明确了报告时限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也要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及时反馈办结情况;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
  第九条 建立市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市局副局级以上领导(轮流)负责接待,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负责人陪同接待。办公室全面负责实施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条 市地税系统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要设立相应岗位、配备素质较高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市地税系统的上下对口、纵横联系的督查工作网络,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网络运行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 要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过硬、通晓业务的督查工作队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担任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 各级地税机关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督查工作人员可阅读发至本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内刊。要在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随领导同志下基层等方面为督查人员创造条件,使他们了解领导同志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思路,掌握更多的情况,更好地把督查工作做好。
  (三) 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已,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督查工作暂行规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策督查暂行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办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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