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专项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专项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全文有效
2003年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专项督查工作的指示精神,使我局专项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专项督查工作范围:
1.负责上级和本级机关的重要会议、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2.负责上级和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二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专项督查工作,切忌敷衍了事。
第三条 凡属规定范围内的专项督查事项、督查部门或督查人员要登记立项。
第四条 及时送局长阅示和主管局长阅批。根据局领导批示送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交办部门应在送交承办单位办理的同时提出包括时限在内的办理要求。
第五条 督查人员要随时掌握专项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并认真做好催办记录。一般每周催办一次,对重要紧急的专项督查事项,要特件特办,急件急办,当日或第二天就要询问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到承办部门了解情况,督促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按时向交办部门反馈专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重要敏感的专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安排部署后,要立即作出反馈,对本单位本部门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尽快报告主管局长和督查部门,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专项督查事项,分阶段反馈情况,专项督查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写出专题办结报告。
第七条 办结报告要简明扼要,讲清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督查部门或督查人员对专项督查事项办结报告,要认真审核是否与领导批示精神相符,是否回答了专项督查件所提出的问题,对该调查的情况是否查清了,对该处理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了,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重新上报。
第八条 承办单位起草的办结报告由督查部门送主管局长审批签发,主管局长签发后的办结报告,如以局发文形式上报市政府秘书处,按局发文的程序办理,并将复印件报督查部门存档;如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部门通过网络报送并将复印件存档。
第九条 对涉及到几个部门和单位的专项督查事项,根据专项督查件内容明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商,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宽的专项督查事项,督查部门应尽快报请主管局长协调。
第十条 每半年督查部门都要对专项督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以便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专项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对办结的查办件,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专项督查件的办理要注意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