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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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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3]24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全文有效
  2003-0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4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主管税务机留存,第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随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电子数据一并转交稽查局查处,并做签收手续。2003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方案,特别是当前适应“一窗式”管理的要求,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全面修改。按照修改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要求,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件: (略)
  [1]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相关概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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