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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3]18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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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03]1862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3]18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3]18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3]186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资料的审核:需审核《通知》中各项具体规定涉及的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情况,需由纳税人提供安置职工比例的有关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销,需提供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通知》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审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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