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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答: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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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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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0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门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答: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ODI3MDEzMQ==&mid=2650335168&idx=1&sn=681793f9f5880a732475265b68466939&chksm=f058ce9cc72f478a6dde000e7c3992444c10627358c7b794c4ef06c35deba2315ed1f846c7a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1 17:09
二维码: -
今年10月,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达成全面共识,形成《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10月声明)。该声明已经通过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并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

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地了解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分上、中、下三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答: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题》。敬请期待!
11.跨国企业集团中将由谁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
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的单个或者多个实体,将根据相关规则从赚取剩余利润的实体中选取。对于如何确定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的实体,去年10月发布的蓝图报告曾探讨过不同的方案:例如,仅考虑利润水平的量化指标,或者在量化指标之外,还需进行定性分析;实体是否对集团的剩余利润作出实质性且持续的贡献,或者与需要分配金额A的市场辖区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包容性框架将在之后的讨论中确定相关具体规则。


12.如何理解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金额A是对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的重新分配,涉及确定各市场辖区是否有资格分配金额A,各市场辖区可分配的金额A份额,以及金额A由集团内哪家或哪几家实体支付等问题,需要多国之间进行协调,也易产生税收争议。因此,支柱一专门设计了强制性且具约束力的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用以处理与金额A相关的税收争议,从而为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
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将受益于专门为支柱一设计的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以避免金额A的重复征税。可以通过该机制解决的争议,既包括确定金额A分配及支付实体的争议,又包括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及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归属导致的与金额A相关事项的争议。
该机制的特征是强制性且具约束力。但是,对于某些相互协商案件数量少且满足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延迟审议条件的辖区,可以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与金额A相关事项的税收争议,允许其选择适用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13.如何协调金额A和单边措施之间的关系?
10月声明明确了处理单边措施的步骤和方法,具体包含以下3种情况:一是金额A多边公约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二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的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类似单边措施。三是对于包括现行数字服务税在内的已经立法实施的单边措施,由于其主要涉及部分辖区间的双边谈判,因此10月声明仅表示包容性框架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措施的方式,并且注意到了某些辖区正在快速讨论过渡性安排。

14.金额A按何种法律路径实施?
金额A落地实施,各辖区需要签署相关多边税收公约,以协调各辖区的规则实施,避免和解决税收争议,某些辖区还需要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建立与金额A规则相匹配的国内所得税法法律制度。



15.如何理解金额A与金额B的关系?
金额A与金额B都是支柱一的组成部分,但二者政策目标不同,金额A是为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赋予市场辖区新征税权;金额B是简化独立交易原则的实施,减少涉及基本营销及分销活动利润回报的跨境税收争议。二者适用对象也不同,金额A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在200亿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高于10%(门槛按平均值计算)的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金额B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不限收入规模或利润率水平)发生的基本分销及营销活动。

16.什么是收入纳入规则?
收入纳入规则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主要措施,优先于低税支付规则,有利于维护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该规则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海外实体(含子公司及常设机构)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辖区有权就这部分低税所得向母公司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即有效税率达到15%。

17.为什么收入纳入规则要自上而下分配补税额?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权链条上的每个实体所在辖区均对集团内低税实体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则可能导致多个辖区对同一低税实体所得多重征税。为防止该情况发生,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需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各国一致同意,除特殊情况外,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拥有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优先权,只有当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不实施收入纳入规则时,集团所有权链条上的其他成员实体所在辖区才可依照自上而下次序适用收入纳入规则。

18.为什么设置分散控股规则?
一般而言,跨国企业集团按所有权链条自上而下次序适用收入纳入规则,但中间层成员实体被集团外实体持股比例超过20%时,如果仍按自上而下次序实施收入纳入规则,将会有一部分低税所得无法被收入纳入规则覆盖。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低税成员实体的低税所得尽可能多地被收入纳入规则覆盖,中间层控股公司而不是最终控股母公司,具有优先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权利,该规则被称为分散控股规则。



19.什么是低税支付规则?
低税支付规则是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低税支付规则规定,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补税的低税所得,可通过对其他集团成员实体限制税前扣除或作其他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15%的全球最低税率标准。

20.如何理解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之间的关系?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包括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二者具有相同目的,都是为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至少达到15%,在税基确定、有效税率和补税额计算等要素上采用相同的规则,但二者有不同的功能和运行方式。收入纳入规则规定了一种基于母公司对低税实体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征收补足税的机制,低税支付规则作为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用以补征未按收入纳入规则征收的全球最低税税额或全球最低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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