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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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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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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5/6/9/art_8409_102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53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53号
【发文日期】 1995-06-0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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