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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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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6/10/19/art_8409_93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发文日期】 2016-10-1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 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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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编者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附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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